山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第一条 教育厅设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我厅负责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教育行政审批事项送入窗口后,申请人只需在规定的时限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厅机关内部协调处理。除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允许外,申请人不直接与负责审批事项的职能处室(单位)接触。
第二条 教育厅实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度。通过教育厅政务电子显示屏、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厅政报,向社会和群众公布。 公示的主要内容是: 1、审批项目的名称:属于教育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2、审批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3、审批条件:批准审批必须具备的要素; 4、审批程序:办理审批申请的过程、手续等; 5、审批时限:办理审批申请的法定期限; 6、审批责任:承担审批责任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7、收费标准:审批项目涉及的收费标准; 8、行政审批单位办理情况; 9、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实行厅长负责制,有关分管厅领导和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分级、分别承担行政审批的相应责任。 成立以厅长为组长,厅领导和厅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等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厅行政审批责任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本厅行政审批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教育行政审批的检查及监督,及时总结实施行政审批责任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行政审批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行政审批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教育厅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处室依据职责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并设行政审批联络人一名。
第五条 教育厅实行行政审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审批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是: 1、属于教育行政审批责任事项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 2、行政审批责任人未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3、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 4、所作出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或缺少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 5、因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审批错误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教育厅实行行政审批监督制度。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为监督主体,负责对教育行政审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审批行为公开、公正、精简、统一、效能。举报电话为3046847、3046324。
监督的范围是: 1、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审批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相关职能处室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3、处理意见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法定的依据; 4、行政审批责任人是否有《教育行政审批过错制度》中关于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情形的行为; 5、审批过错追究的情况; 6、其他有关行政审批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批活动中,审批人员故意或过失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1、承办人违法审批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和承办人意见造成违法审批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3、审核人、批准人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承办人的违法审批行为,造成审批错误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4、对应当提请厅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或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审批事项而未提请研究或举行听证,造成违法审批和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5、厅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厅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审批活动、调离行政审批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或其他处理形式。
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错案的性质、原因、后果及本人平时表现,由教育厅按奖惩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受到错案追究的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的请求。
相关阅读:- 《新课程》杂志征稿通知
- 论文发表中的DOI是什么意思
- 《新课程》杂志论文知网收截图
- 新课程杂志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说明
- 如何提高发表论文的“命中率”
- 《现代职业教育》杂志每版字数调整为2000字
- 现代职业教育杂志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截图
- 中国知网期刊大全检索《现代职业教育》杂志
- 编辑在论文发表工作中的重要性
新课程杂志社提示:
本文标题:山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当前网址:http://www.xinkecheng.cn/gonggao/3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