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国瑞 本文字数:2525
[摘 要] 在“互联网+”背景下,基于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的统计研究,分析现阶段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征税法律法規的完善、税务机关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及涉税信息共享等方面,积极探讨我国C2C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相关的问题。
[关 键 词] “互联网+”;C2C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
[中图分类号] F724.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32-0310-02
一、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网民规模日益壮大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在商业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互联网已经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消费模式,促进了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以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为例,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1日,淘宝网站总覆盖人数已达11343.70万人,拥有近6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由超6000万的固定访客,且数字仍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近三年来,互联网网民还呈现出了农村网民数量激增、年龄跨度大、学历结构、职业结构等范围持续扩大的新特征。
(二)C2C电子商务消费总额不断扩大
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C2C网站有淘宝网、易趣、拍拍等。仅根据易观国际发布的二手车电商C2C领域的行业数据显示,在APP用户启动次数上,截至2016年7月,瓜子二手车的用户点击数据已经达到5993.51万次。游戏虚拟物品C2C消费及在线度假租赁市场C2C模式未来发展趋势预测,都表现出惊人的交易体量。
2015—2017年经济发展指数、增速及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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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关于C2C电子商务的增值税征管一直是税务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空白领域。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领域的新模式不断涌现,境内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还不完善。关于个人通过C2C销售有形和无形商品,可以按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免征增值税。对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由于交易双方均为个人,虽然税法有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征税的规定,但由于个人网上经营者一般不履行税务登记,所以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现行的C2C电子商务的税收仍然基本处于不规范的状态。
(四)征收主体的管辖范围不明确
目前,对于现实交易活动的税收征管权限尚存在诸多争议。电子商务活动中关于人如何划分税收征管范围则更加复杂,更加难以判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经营者住所地或销售发生地为纳税地点,,但是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交易地、经营场所和交易特定行为发生地都无法清晰界定,加之交易行为的跨区域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判断难度。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不明确,容易造成税收征管的混乱,导致征税重复或征税遗漏情况的发生。
二、C2C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的必要性
(一)基于税法的税收公平原则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向各商业领域的渗透,税收公平原则的不遵从已经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打击。由于税负低,所以对于同种商品的定价,网络经济比实体经济更优惠,以致带来实体经营业者进行纳税筹划或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增多。因此,在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社会公众对C2C电子商务行为进行征税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基于国家税务监管需要
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国家税务机关在交易信息方面的不对称,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对其交易行为的应税监管缺失。国家税务机关担负着为民征税的使命,及时足额收缴税款,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对C2C电子商务的增值税征管是其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随着C2C电子商务的业务规模急速发展,网络经济的税收监管也日益紧迫和必要。
(三)基于税收来源的经济因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此C2C电子商务的从业者应当包含在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范围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据相关研究数据估算,2017年C2C电商约有3万亿元的销售额的税负基本为零,如果按照综合税率2.5%估算,C2C电商税款流失金额约为750亿元一年。
三、C2C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的可行性
(一)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判断纳税主体在经济上是否满足可税性,主要取决于纳税主体是否具有收益性。收益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卖家进行交易活动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出售商品赚取利润。在C2C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品销售在营利目的上具有同质性,都是通过商品交易获得利润。两种交易形式的显著区别在于进行交易的场所不同,C2C电子商务活动是卖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而传统销售模式是基于购销双方面对面实行交易。因此C2C电子商务主体符合收益性的特征,满足可税性要求,对其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完全符合经济上的可行性。
(二)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注册信息中包含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邮寄地址、支付账号等真实信息。同时,平台交易的详情也通过平台数据库记录,完备的数据信息使得增值税的征收活动从技术角度可行。另外,可以探索网络平台交易数据和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对接,能简化征税流程,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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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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