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鹏 本文字数:2651
[摘 要] 教学适度惩戒会让学生产生强烈的心灵体验,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真正认识问题,改正错误。都说温室的花朵经不起风雨,可不经风雨又怎会有彩虹?如果说表扬、赞赏是教育活动中的阳光雨露,那么教学惩戒就是教育活动中的狂风骤雨。只有表扬、赞赏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残缺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苏联杰出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如果教育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正因为教学惩戒的存在,才能结合表扬、鼓励等多种教学手段形成有效、完整的教学过程,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规律的作用。
[关 键 词] 技工院校;适度惩戒;尊重个体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14-0246-02
师生关系是一种古老的社会关系,师生之间的教育活动亦可谓源远流长。在教学活动中,为维持教学秩序,强化教学效果,教师通常会对具有正向行为的学生给予鼓励和表扬,对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和惩戒。教师通过这两种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明是非,知荣辱,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是非观。就教育手段而言,无论是鼓励、表扬还是批评、惩戒都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教育活动完整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当然,就现在的教育大环境而言,探讨教学惩戒,显然是格格不入的。但鼓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教学惩戒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都应当是一个常论常需,常论常新的话题。
在教学中,教师实施适度惩戒自古有之。教学中的适度惩戒不能和体罚混为一谈,不能简单一禁了之。笔者认为相对于幼儿园、托班等低学龄段的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自我意识成长心智成熟,能力发展相对较高的情况而言,技师学院高中阶段的学生具有不一样的年龄阶段特征。一方面他们外在行为表现状况相对较多,另一方面他们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建立而又缺乏判断力和自控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学龄段,教师在教学中采取赞赏表扬以及适度惩戒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有利于帮助部分学生反思自身行为,遵守教学秩序,促成敬畏之心,提升教学效果。
一、教学适度惩戒的概念
教师教学适度惩戒是指教师为维护教学秩序强化教学效果对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强制性管理。学生越轨行为是指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偏离反映一定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要求的校规校纪的行为。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表现为打架、斗殴等;二是个人的一些低价值行为,表现为上课不专心、作业完成不及时等。
这里要强调的是教师只有在学生发生了违德、违纪等越轨行为,,并且该行为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实施教学惩戒就不能保障教学秩序、不能保证学生个体和群体教育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教学惩戒。
二、教学适度惩戒与体罚——泾渭分明
谈及惩戒,人们往往会联想到“体罚”,认为两者都是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折磨,都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其实不然,两者无论在外延还是内涵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体罚是一种极端的,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极端形式。而教学适度惩戒则不一样,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院长顾明远先生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对教学中的惩戒给出了明确论断:“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它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
三、技工院校教学适度惩戒重申的背景
当我们在大力构建科学和谐、以人为本的师生关系时,人本主义使越来越多的教师在本职工作中丧失了教学的適当地位和主动权。作为教学过程中教师重要教学手段之一的惩戒,因一些社会关注的个别体罚现象而被简单地一禁了之,这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科学的。我们都提倡因材施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到了实际教学中,赏识教育,却又成了屡试不爽的“万金油”,令人唏嘘不已。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个人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其一,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教师权威日渐式微。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教育自身的深刻变革,人们的价值观日趋多元化,社会对接受教育的意义及对教师职业的看法都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教育商品化的推动,使很多人认为教育是一个纯粹的消费领域概念,更多的人以“消费者”的心态去看待学校和教师,以消费者的姿态对学校教育、对教师教学进行干预。
与此同时,随着学生和家长的主体地位思想不断增强,以及一些新闻媒体的不成熟炒作,客观上也助长了学生及其监护人主张权利初期的非理性和无序状态,使教育原本的秩序产生倾斜,最终迫使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有损教师的决定,致使一线教师谈惩色变、胆战心惊。
其二,现代教育理念泛化带来的影响。一段时期以来,诸如“快乐教育”“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等各种现代教育思想在社会上盛行。尽管它们的旗号不一,但都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仿佛只要坚持“平等”“双主体”“去中心”这些口号就能解决所有的教育难题。
毋庸置疑,以人为本是现代新型师生关系的核心,在教育过程中应当顺应学生的天性发展,突出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需要与个性。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更多时候很多打着“教育是艺术,教育是爱”的伪教育理论正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无节制泛化地大行其道。
其三,学校教育自身问题引发人们的不满。学校作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部门,时刻处在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舆情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学校和教师的看法。在当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优秀教育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一部分不具备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也补充在教师队伍中。在人人都是传播媒介的自媒体时代,个别教师的师德师风问题被网络和舆论无限放大,常常波及整个教师群体,使学校与教师不得不被动接受社会上一些无端质疑和指责,威信与公信力日渐式微。
其四,法律缺失。依法治国是社会共识。法律是社会群体生活秩序的有效保障。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活动也一样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以及相关法规,都只是规定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却并未对教师教学适度惩戒予以明确,同时也未指出何为体罚、何为变相体罚。可以说,法律的缺失,使教师在实施适度教学惩戒时缺乏法律保护和必要的规范指导,非常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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