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对濮阳市5县2区进城务工农民进行走访和座谈,将涉及务工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分类探索和研究,提出了完善权能、健全市场,自愿退出、保护权益,加强监督、信息共享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务工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在全球金融危机尚未走出泥潭,我国加工制造业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农村“城镇化”建设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增长的新增长点。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难点在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在于充分发挥集体土地财产权作用,全面激活集体土地沉睡资本。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础性的物质要素,不论是进城落户农民还是务农农民对土地的感情还很深,有一块地,仍是他们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让农民平等参与分享现代化成果”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新政策,国务院出台的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对完善和保护集体土地权利积极进行试点和探索。“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成为了当今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焦点、热点问题,也是保障“城镇化”建设顺利推进、成功激活集体土地沉睡资本的关键。
1 相关情况
濮阳市位于河南省东北部,黄河下游北岸,冀、鲁、豫三省交界处,是以农业为主的省辖市,经济发展落后,人均土地资源少,土地后备资源匮乏。2013年年末,全市总人口387.92万人,农业人口248.19万人,城镇化率36.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04元,有进城务工农民83.8万人,分别占全市总人口、农业人口的21.6%、33.7%,涉及土地总面积为427116.2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83627.2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面积54563.89公顷。
2 农民土地权益现状
为全面了解务工农民土地权益,将涉及务工农民的土地权益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发展权和集体土地处置的知情权、参与权进行分类,并对濮阳市5县2区务工农民具有代表性的黄河滩区乡(镇)、乡镇企业较发达乡(镇)和城市郊区乡(镇)进行走访和座谈,利用手机短信就一些热点问题向在外务工的农民进行调查,务工农民用朴实无华的语言表达了对土地权利受损的不满和保护权益的愿望。
2.1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指农民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的权利。
调查发现,承包地仍是农民心目中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家有一亩三分地”是他们在外打拼的最后心理底线。如今80%的村庄,承包地已不能正常调动,添人不添地、去人不退地现象普遍,农民对此意见较大。对200个进城务工农民的短信调查结果显示,85%的人希望在城市落户定居后保留承包地;5%的人认为,若户口换承包地有偿,可以放弃;只有2%的人认为有城市户口,就可以无偿放弃。有一个进城务工农民的短信回复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愿望:“家里的一亩三分地是我们出外打工的基础,但是现在一家几亩地这么多人管理,存在大量重复性的工作,效率很低,,而且管理不专业。年轻一代很多都不在家,农忙时回来的成本那么高,回来根本不划算,不回来,上年纪的又干不动。这样造成人力、金钱大量浪费。下一代的年轻人大多不愿守着这几亩地,流转出去也是必然趋势。希望政府能带头找一些具备实力、可靠的单位或者个人帮农民早日实现承包地流转,使承包地增效、农民增收!!”
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调查发现,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认为宅基地是祖辈传下来的财产。如今85%的村集体不再统一划分庄基,宅基地来源主要为继承和私下拿承包地交换,违法违规现象普遍。而在近年兴起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村民都抱有建新不拆旧思想,对拆迁补偿和村庄土地综合整治中产生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有偿调剂使用所得收益分配反映强烈。短信调查结果显示,82%的人选择在城市落户定居后要求保留宅基地;5%的人希望有偿转让;15%的人希望拿宅基地换城市住房。
2.3 集体土地发展权
集体土地发展权是指集体土地转变为不同用途的权力,包括农村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力。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国家土地政策的收紧,土地供需矛盾紧张。地方政府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紧张局面,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上做起了文章,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来置换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而土地价格在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在于被规划所赋予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远远高于农用地使用权。政府拿走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置换的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收益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有偿调剂使用所得收益,而这些所得收益远远大于其投资,损害了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更甚者,近年来,濮、范、台三县政府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实有差异的实际,只在黄河滩区群众早已开垦的耕地上打几口机井,修几条乡间生产小路,或者在图上画画,表上填填,就利用群众已开垦的耕地进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有偿调剂使用交易,交易来的巨款由政府或国土部门支配,一分不给群众,严重侵害了农民土地权益。但是,憨厚朴实的滩区群众不了解土地开发复垦政策,不知道自己还有这方面的土地权益,保护索要这方面的土地权益无从谈起。
2.4 集体土地处置的知情权、参与权
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土地管理法律和文件中对土地征收、土地复垦、承包土地调整等方面赋予了更多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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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如何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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