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公证机构每年受理数量最多的业务当属遗嘱公证申请。现实中,遗嘱受益人或是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渐频发,时常针对公证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发起挑战,无形中增加了遗嘱公证的风险性。鉴于此,本文先行概述了几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及其规制法律,分析了造成遗嘱失效的原因组成及风险来源,并基于此提出了完善遗嘱公证体系的若干建议,以期对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建设有所助益,推动公证事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社会风气;遗嘱公证;遗嘱形式;遗嘱风险;遗嘱失效
大多数情况下,遗嘱多由立遗嘱人本人起草、审度、确立,不受他人的干预或是代为行使这一权利。因此,从其法律特征上来看,属于遗嘱人对其本人身后事务、财物等的单方且独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公证活动,即是依法为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从外部因素来看,随着社会不断进步,部分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使得遗嘱废立所牵涉的利害关系脉络纵横交错。在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下,人们之间严重缺乏诚信基础,同时,相关规制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遗嘱鉴别难度日益提高的主因之一。而以内部因素来说,公证机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及道德修养层次不均等现象,也使得公证风险因素不稳定,无形中加大了公证工作难度。
1 遗嘱的概念综述
1.1 遗嘱的有效形式
不同的立遗嘱形式有着不同的生效条件限定,根据法律规定的项下分类,主要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及公证遗嘱五类。如何确保每一种遗嘱形式都能够实现有效性,保障遗嘱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文将分别展开细述。
其一,自书遗嘱。公证制度尚未形成或是趋于完善的早前期,关于我国遗嘱的预立形式还多以自书遗嘱为主。从其字面意思便可探知其意,即遗嘱行为人自行书写,并予以签名作实的一种遗嘱形式。在现行系列相关法律规定中,对自书遗嘱效力问题的认定与规制条款不多,仅提及了遗嘱行为人如在其个人书写的遗书中出于真实意识表示的针对其本人财产作出相应处分的,同时具备个人签名及具体时间的,且无其他与遗书内容相悖的证据出现,便可将此视作自书遗嘱判定其效力。但至于如何具体认定、如何调查取证等系列衍生问题则并无其他详尽指引或规定,由此极易在实践中导致遗嘱效力的认定困难,引发遗嘱继承人、利益关系人等群体之间的矛盾,甚至造成诉讼纠纷。
其二,代书遗嘱。法律对于代书遗嘱的有效性限定有着比自书遗嘱更为严谨的规定,其必须要有两名以上与遗嘱行为人无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人在场对预立遗嘱的行为作证,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代写,落款必须注明具体时间,并加签遗嘱行为人、全部见证人及代书人的签名。然而,这其中牵涉一个决定“成败”的关键点,即对于代书人身份、理解能力、精神状态等个人资质问题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以致时常成为代书遗嘱成立与否的争议点。
其五,口头遗嘱。关于口头遗嘱有效性的争议从来都是不绝于耳,延绵不休。因口头遗嘱具备极易篡改、伪造、遗忘等明显缺漏,通常只有在遗嘱行为人遭遇临时突发危机的情境之下,并配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才可以进行遗嘱的订立;如事后危机解除,这一口头遗嘱即刻亦已失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的成立,只有在遗嘱行为人实在无可奈何、无能为力、别无他法的前提下,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之时才可作为遗嘱形式存在。而对于此,我国《继承法》对其效力的限定采取的是法律强制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两相结合的证明方式。
其四,录音遗嘱。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遗嘱形式,因其无书面文字叙述内容,仅凭借录音资料证明遗嘱内容,存在极易被篡改、伪造的风险。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证据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因其创作与修改难度较低,而被列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无法就其证明的事实被直接采纳,需要结合一系列相关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方能作出实际认定。如,添设视频录像佐证,在录音录像录制完毕后,由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予以封存,并注明具体时间后交见证人保存;还要注意日后拆封时应在见证人、继承人或受益人、遗嘱执行人等悉数到场时当众开启封存的录音遗嘱载体。
相关阅读:- 《新课程》杂志征稿通知
- 论文发表中的DOI是什么意思
- 《新课程》杂志论文知网收截图
- 新课程杂志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说明
- 如何提高发表论文的“命中率”
- 《现代职业教育》杂志每版字数调整为2000字
- 现代职业教育杂志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截图
- 中国知网期刊大全检索《现代职业教育》杂志
- 编辑在论文发表工作中的重要性
新课程杂志社提示:
本文标题:浅谈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探索
当前网址:http://www.xinkecheng.cn/laigao/22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