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针对学籍档案利用过程中的隐私保护至今仍没有具体的法规来规范,加上档案工作者对隐私的保护意识不足,对查档者身份验证过于简单,软硬件的漏洞等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的现象,可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化流程、提高档案工作者的隐私保护意识和保证软硬件的环境安全等手段,对学籍档案在利用过程中个人隐私的不可侵犯性进行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学籍档案;隐私保护
提供利用是档案价值最直接的体现,学籍档案也是一样。作为学生在校的原始记录,是学生掌握知识及其综合素质的证明,更是提供给社会参考的依据之一。做好学生学籍档案、提供学生档案查询服务是综合档案管理者服务学生的一部分内容。近来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长对教育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学子在大学、高中后,甚至初中毕业后就前往国外留学,从而令需要查找毕业成绩单、出具学历证明、查询中英文成绩等的学生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电脑技术的发展,在学生就业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假毕业成绩单、假学历证明的情况,进而令用人单位对学籍档案真伪查询情况也大大增加。但利用过程中由于客观的漏洞、主观的忽视,令学籍档案的隐私得不到足够保护,进一步造成假(证)中有真,真假更难辨。在越来越重视隐私保护的今天,档案部门必须加强对学籍档案的管理利用以及隐私的保护,防止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
1 学籍档案的隐私性
1.1 隐私的定义
隐私,顾名思义,是指隐蔽、不公开的私事。“隐私”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于周朝初年,但在当时的意思是衣服,也就是把不愿示人的私处藏起来的东西。[1]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通信秘密权和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资料、财产状况以及生活经历等个人信息享有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2]
1.2 学籍档案中的隐私成分
学籍档案是学生个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囊括了入学通知书、学籍卡、学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学籍异动记录表、毕业生登记表、各学年成绩单、奖惩材料、入党(团)材料等,高校学生还有实习报告、就业登记表、报到证等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可用于法律凭证的原始材料。
例如学生登记表中就记录了学生姓名、年龄、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亲属情况、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学生在校奖惩材料更是属于个人隐私,以上信息均是属于可以直接指向个人特征的私密信息,具有隐私性。[3]
2 学籍档案利用过程中隐私泄露的成因分析
2.1 相对应的管理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第一次有了较正式的规定。紧接着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但《档案法》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仅暗含了隐私权问题,没有真正对隐私权问题,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实施细则也没有详细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条目与档案内容相对应,导致档案工作开展中对于隐私权的问题无法可依,由此出现的一些隐私被侵犯的问题也难以得到实际的追诉。
2.2 档案工作者隐私保护意识不足
第一,档案工作者对《档案法》以外的法律敏感性不高,存在隐私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现象。如部分档案部门因人手不足,往往会聘请学生助理或兼职人员协助查档或录入档案,当有查档者需要查阅学籍档案时,档案工作者直接让学生助理或兼职人员去调档,无意(或蓄意)查看了其他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传播,最终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对于一些经常需要查阅的学籍档案,为了方便没有放回库房,被其他来办事的人员获得他人的隐私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因为科研的需要调用学生某方面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档案工作者在提供资料时,由于忽视往往没有对其中需调查的内容外的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敏感内容进行处理,就将材料提取送出,在送往邮寄的时候也没有对材料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造成他人隐私的泄漏。
2.3 对查档者的身份验证程序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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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探析学籍档案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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