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涉及电学领域保护客体的专利申请是实用新型申请审查中的难点之一,其争议点主要在于如何判断一个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本文对专利申请现存的主要争议进行了简单介绍,并且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对实用新型涉及电学领域的几类常见专利申请的审查进行讨论,试图对实用新型电学领域保护客体的判断给出较为合理可行的标准。
关键词:实用新型;电学领域;保护客体;判断标准
1 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其广泛应用,计算机软件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电学领域中,越来越多的系统都是通过于计算机程序实现其功能,虽然其仍需要实体装置以及计算机程序共同协作以实现系统的功能,但计算机程序实际上是其技术改进和创新的核心部分。目前,在涉及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通常采用模块或者模块加上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认为通过此种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即可以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要求。此种撰写方式很大程度的规避了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对于计算机程序方面的限定,而是否技术方案中仅包含对硬件结构的限定,就能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呢?下面笔者将从上述争议点出发,基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电学领域几类典型申请客体性问题的判断方法和审查思路提出可供借鉴的个人观点。
2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一切方法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仅仅包括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2)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可见,这类装置权利要求实际也是属于对方法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 案例分析
(一)功能模块类申请
【案例1】
案例介绍:
1.一种空调机,具备压缩机、室内风扇、风向板以及控制部,其特征在于,上述压缩机压缩并排出制冷剂,上述室内风扇调整被排出的空气的风量,上述风向板调整从上述室内风扇排出的空气的风向,上述控制部控制上述压缩机、上述室内风扇以及上述风向板,上述控制部当外部空气温度为预先决定的阈值温度以上时,根据从开始制冷运转起的经过时间,按照使上述压缩机的消耗电力减少并使上述风量增加的方式来控制上述室内风扇,按照使上述风向朝向人体的方式来控制上述风向板。
结合说明书理解,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空调机存在无法按照不取决于特定时间段的方式一边确保舒适性一边提高节能性这一问题点,提供一种能够按照不取决于特定时间段的方式一边确保舒适性,一边提高节能性的空调机。
案例分析:
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其技术方案是通过控制部在外部空气温度为预先决定的阈值温度以上时,根据从开始制冷运转起的经过时间,按照使压缩机的消耗电力减少并且使风量增加的方式来控制室内风扇,按照使风向朝向人体的方式来控制左右风向板、上下风向板,由此就能够不取决于特定时间段地一边确保舒适性,一边提高节能性,这一对数据分析、判断、处理的过程是通过软件程序来实现,并且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该控制部是程序模块,虽然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仅对硬件结构及硬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描述,但本申请的改进点是对控制部控制方法的改进,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案例2】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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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浅析实用新型电学领域保护客体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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