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物联网作为物与物、人与物之间信息交流的主要手段将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本文对物联网的基本概念进行说明,,从内部机制方面阐述了物联网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并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物联网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互动关系
1 物联网的概念
物联网这个概念自1999年被正式提出后,得到不少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联网的内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了解不同时期物联网的定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物联网。
1999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首次提出“物联网”的概念。在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下,物联网仅指“电子产品编码网络”,即把储存了产品相关信息的射频识别(RFID)标签贴在物品上,并将这些信息上传到网络。当物品的状态发生变化时,这些变化的信息也将记录于电子标签并同步上传到网络,从而方便人们随时通过互联网了解物品的状态。因此,不难看出,这一阶段的物联网技术仅依靠FRID射频识别和互联网。
2005年,国际电信联盟(ITU)公布了《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在该报告第一章物联网技术中除了提到了因特网和无线射频识别(RFID),还涉及能够进行物体物理状态识别的传感器技术,以及小物体交互和连接的小型化技术和纳米技术。按照ITU的描述,无处不在的物联网通信时代马上就要来临,在物联网时代,人类在通信与信息世界里将会获得一个崭新的沟通维度,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连接,扩展到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沟通连接。
从上述物联网概念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物联网不是凭空产生的一种新时代产物,它是伴随着相关技术的成熟而逐步发展而来。即通过全面感知、可靠传送与智能处理实现人与物、物与物的全面联系。
2.知识产权的内涵与范围
2.1 知识产权的内涵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其对应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均为智慧财产/所有权”或“知识财产/所有权”之意。我国曾长期采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我们学者不断尝试,提出知识产权的各种定义,其中比较公认和权威的说法是张玉敏教授的观点,“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2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权利群”,其范围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展。尽管人们对知识产权定义的表述并不十分明确,但对其具体认识所包涵的对象或范围的却比较一致,有差异的只是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上但也只是略有差异。按照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4)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5)专利权;(6)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7)关于为披露信息的保护。
3 物联网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系
在当前,知识经济的市场化竞争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将知识和信息的竞争作为其取得优势地位的主要方式。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明确各成员的共识之一:“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知识产权即赋予创造成果的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性,这种排他性使得权利人具备高科技的核心竞争力。非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在付相应的许可费给知识产权人时才享有权利。知识产权承认智力成果的有偿性能够充分调动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而对无形的智力成果给予排他性保护,又保证了公平。
当前世界各国都把物联网作为经济发展重点规划的产业,从核心技术、架构方式、行业前景等方面都少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作为构建物联网的核心技术信息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直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而更多核心技术信息的固化、表达可以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形式取得版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某些核心技术信息可以商品化,构成“信息化商品”受到商标、商誉等权利有关电子商务的授权专利。不仅如此,现在知识产权的版权保护,已经延伸到在网络环境中,对作品(也是一种信息)传播、利用的保护,这对物联网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4 知识产权保护对物联网发展的影响
4.1 物联网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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